
北京达州企业商会捐赠公示制度
北京达州企业商会捐赠公示制度
为加强协会募集资金的能力,维护协会社会公众形象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北京达州企业商会的《章程》规定,就接受社会捐赠事宜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简称:捐赠者)资源无偿向商会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。
第二条 募集社会资金发展协会事业,是协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。
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是募集社会资金的有效方法。
第四条 商会接受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。
第五条 商会接受的各种捐赠应当在社会监督和会员监督下使用,并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。
第六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捐赠中的相关工作。
第二章 接受捐赠及公示
第七条 根据商会章程规定,商会有权接受、并应积极争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品;
第八条 捐赠者向商会秘书处提出捐赠意愿,并将捐赠资金或物品进行说明。
第九条 秘书处将捐赠信息向会长办公会汇报。
第十条 在征得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接受捐赠者的捐赠。
第十一条 商会在接到捐赠后,开具收据给捐赠者;对捐赠大量资金或贵重物品的捐赠者,可以赠予锦旗或匾额。
第十二条 商会接受的捐赠钱物,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者的意愿,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:
1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等会议上予以宣布;
2、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;
3、以募捐者的名义开展对行业内的优秀事件、优秀员工等进行表彰和奖励;
4、通过网站等媒体形式向社会、会员公示;
5、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。
第三章 接受捐赠的原则
第十三条 捐赠者必须坚持无偿、自愿的原则。
第十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符合公益目的。
第十五条 不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各类捐赠和资助。
第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。
第十七条 捐赠者可与商会签订捐赠物资的使用方案,双方需严格遵守。
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,须集体决策。
第十九条 如接到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信息,必须向上级组织报告,在得到准许并完成相关批准手续后,方可接受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条 对捐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,确保合法、安全、增值。
第二十一条 接受主管部门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二条 对贪污、挪用、私分捐赠钱物者,给予严肃查处,直到追究法律责任。